【案情简介】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连州市某榨油厂生产的“花生油”(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21-02-10,生产者:连州市某榨油厂)进行抽检,发现上述批次“花生油”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属于不合格花生油。其生产上述批次“花生油”共计250L,生产成本是24元/L,生产成本总额为6000元,销售价为26元/L,上述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上述货值金额是6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6月9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案说法】
黄曲霉毒素B1是化学物质中致癌性最强的一种,它对于人体和动物来说具有强烈的毒性,尤其是对肝脏的损害,在天然食物中以黄曲霉毒素B1最为多见,危害性也最强,黄曲霉毒素存在于土壤,动植物,各种坚果,特别是花生和核桃中。在玉米,通心粉,调味品牛奶,奶制品,食用油等制品中也经常发现黄曲霉毒素。而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对于食品原料采购要求不高,生产环境、设备落后,且普遍不具备产品检验检测的能力。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